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旅游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3号)等精神,结合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和我省旅游发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加强旅游事业建设、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旅游事业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使用,符合我省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省级引导、统筹规划、聚焦重点、讲究绩效”的原则,对山区26县、海岛偏远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报;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并提供相关因素测算数据,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按要求分解设置市县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机制,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报备、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预算、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业务因素(70分)。
1.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情况(权重10分)。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统计公布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投资推进综合评价指数测算。
2.旅游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权重10分)。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各地旅游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测算。
3.国家级重点旅游品牌创建情况(权重20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国家重大旅游品牌数量平均分配权重,根据各品牌创建单位数量测算。目前列入分配因素的品牌包括: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全国旅游商品大赛奖项、全国导游大赛奖项、国家旅游宣传推广精品项目等。
4.全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权重20分)。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和旅游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分配。年度具体分配因素及指标、权重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商定。
5.全省红色旅游建设情况(权重10分)。根据我省各地红色旅游发展综合成效测算平均分配权重,包括:国家级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数量、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数量、省级以上红色旅游教育基地数量等。
(二)财力因素(30分)。
按两类六档财力转移支付系数计算。
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省补助资金总额。
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旅游工作重点任务,旅游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旅游事业创新和引领示范的需要,可以对各项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自有财力,推进落实本地区旅游发展相关任务,对省级重点推进的特色旅游项目建设、跨区域打造的特色旅游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条 每年省级财政应按不低于当年预算数70%的比例,将下年度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市),并在省本级预算批准后60日内正式下达资金,相应的绩效目标随预算一并分解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公共服务提升、特色旅游商品和产品、全域旅游发展、文旅融合发展、旅游消费项目等。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旅游公共服务提升。包括改善旅游景区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开展旅游厕所维修改造,改善游客集散与服务、智能化公共信息服务、引导标识等支出。
(二)文旅消费品牌创建。包括培育打造开展“百县千碗”“文旅市集”“浙派好礼”等浙江文化特色、展现浙江文化内涵的旅游新产品和新商品开发等支出。
(三)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包括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全域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信息化平台等支出。
(四)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包括建设文创产品旅游景区销售平台,推进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康养旅游等旅游新业态培育发展支出。
(五)旅游消费促进。包括与旅游消费相关的数据监测分析、开展促消费活动等支出。
(六)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点旅游发展工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确定落实项目,并按省级相关要求完成具体细化项目储备、报备工作。各地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足球365比分管理范围的,按照足球365比分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部门要把专项资金结转结余作为审核重点,督促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快预算执行,并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应按规定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按规定对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按程序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可视情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于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9〕54号)中旅游发展类资金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