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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 2022-05-18 17:05:50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2019年整合设立年资金规模5亿元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100号),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截止到2021年底。省财政厅前期对专项资金作了重点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良好。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对《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100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计17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第三章为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四章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章为附则。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部门管理职责、资金结余结转处理等内容作了具体修订,具体如下:

(一)强化整体性,明确经信部门牵头统一制定分配方案。针对市县资金分配部门统筹协调不足,导致专项资金使用分散、缺乏整体性、执行进度偏慢,偏离专项资金整合初衷问题,《办法》明确,下达市县的省级专项资金由各地经信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财政等部门,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统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强化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整体性。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针对中小企业涉及面广、重点工作多,导致省级分配专项资金时涉及分配因素多,市县在资金分配使用上存在支持领域多、重点不突出,以及部分地区提出省级专项资金“不敢用”“不会用”等问题,按照掌握大方向,兼顾灵活性原则,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九条,《办法》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对具体重点细分支持领域不再一一列举;另一方面,明确由省经信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中小企业工作重点,在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内,按照零基安排、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原则,每年原则上择优确定不超过四个重点领域作为分配支持对象,集中财力办大事。同时,对下达市县专项资金,省里将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等,市、县(市、区)据此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引导各地突出重点,并解决“不敢用”“不会用”问题,避免“撒胡椒面”。此外,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等其他年度重点工作,在附则中另行明确,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可由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分配方案,并明确有关要求。

(三)积极探索创新分配方式,提高资金分配精准性。针对现行因素法、竞争性分配存在的市县接不住、资金分配额与市县项目储备、绩效目标不匹配等问题,《办法》提出积极探索创新二维分配法,即“区域+项目清单”“因素法+项目清单”等分配方式,提高资金分配的精准性,促进解决上述问题,并推动各地提前加快项目储备,提高资金执行效率。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压实责任,强化管理。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等最新有关文件和国家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按照谁申报谁负责材料真实性、谁受理谁审核、谁主管的业务谁指导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资金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申报审核等职责。其中,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的材料、绩效目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五)增加资金结余结转处理条款,避免资金沉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余结转处理规定,《办法》明确省级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资金累积沉淀。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支持范围。

各市、县(市、区)(不含宁波)。

(二)支持方向。

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引导各地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等其他年度重点工作。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级解读人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

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6;

省经信厅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联系电话:0571-87059240 ;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电话:0571-87051079;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6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