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10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支持标准;根据省经信厅牵头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有关材料,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督促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二)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等,组织实施资金申报、分配,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对象、申报主体相关材料、数据、实施方案等;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资金测算等有关材料;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全省各级项目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三)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及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案等有关要求,配合省经信厅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等工作,及时向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提供资金分配相关材料,加强对本系统业务的指导。
(四)各地财政、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业务指导、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山区26县和海岛偏远地区予以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各市、县(市、区)(不含宁波)。
第六条 支持方向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二)支持引导各地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等其他年度重点工作。
在符合上述支持方向内,按照零基安排、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原则,每年原则上择优确定不超过四个重点支持内容(领域)作为分配支持对象,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法、因素法、考核奖励等分配方式,积极探索二维分配法。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要与年度确定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目标任务紧密关联。
(一)竞争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的需要通过“以点带面”实现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领域、重要工作,以市、县(市、区)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一定资金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企业竞争力提升专项激励。积极探索“区域+项目清单”等二维分配方式,即各地参与竞争的实施方案需聚焦该领域遴选一批真实储备、带动示范作用强、近期可实现有效投资且未获得过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清单参与竞争,由该领域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专家对其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进行评审、论证,确定入围对象。
(二)因素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需要省市县联动、面上整体统筹推进为主的重点领域,以市、县(市、区)为分配对象,综合考量该重点领域本年度工作任务量、绩效目标、项目储备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市县。积极探索“因素法+项目(任务)清单”等二维分配方式,即以明确的年度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各地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清单(年度重点任务)及其绩效目标为主要分配依据,推动各地加快项目储备,提高资金执行效率。
(三)考核奖励分配。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需以各地年度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绩效考核(评定)结果为导向给予奖励或补助的重点领域,按照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及相应的标准或权重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中小企业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等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领域),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支持标准。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申报等各项工作,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分解到市、县(市、区)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绩效目标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市、县(市、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每年根据省级预算编制要求按时完成专项资金分市、县(市、区)预算编制工作。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下达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不得简单地按照部门、业务条线进行切割使用,避免“撒胡椒面”。对于下达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除已明确奖励、补助对象部分外,省里将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等,市、县(市、区)应据此制定专项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企业(单位)申报,并及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应自接到专项资金正式下达文件30日内制定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一)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省全面绩效管理要求,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年度终了,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应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市县主管部门和单位对转移支付的绩效情况开展自评,并在汇总下级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全省的转移支付绩效自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期后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应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四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等其他年度重点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可由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分配方案,明确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