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省、全市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总体要求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平台。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改进政府工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我区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两美”莲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要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服务大局,助推全区中心工作;坚持服务群众,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发扬民主,畅通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与监督的渠道;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和善于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区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实施的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落实情况;
(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和解决情况;
(六)社会敏感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审(办)理情况;
(七)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政为民、工作作风、效能建设、廉洁从政的情况;
(八)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居民自治联合会、协商议事会、民情恳谈室等基层协商组织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九)政协建议案、政协建议、民主监督建议书、大会发言、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政协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政协委员的选任机制和产生过程;
(十一)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应当监督的事项。
三、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协商监督。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等方式,与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面对面进行交流,提出意见建议。
(二)专项监督。通过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活动组,开展专项课题调研,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三)监督员监督。区政协应邀推荐或统一委派区政协委员担任区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的民主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提案监督。通过政协提案,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运用区委、区政府、区政协的领导领办或督办重点提案,以及提案办理“回头看”、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逐步公开提案和提案办理结果等方式,对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社情民意监督。通过向区委、区政府或市、省、全国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推动解决各界群众关注的问题。
(六)评议监督。由区政协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或专项工作,有组织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七)视察监督。区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进行视察,发现和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八)联动联合监督。围绕莲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政督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开展横向联合监督;整合在莲的省、市政协委员与区政协委员,开展纵向联动监督。
(九)其它形式监督。通过政情通报、界别活动、委员举报、政协论坛、委员恳谈、网络议政、听证会、媒体专栏等进行监督。
四、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坚持区党政主要领导每半年向区政协常委会议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制度;坚持邀请区政协领导和办公室、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要会议制度;坚持区纪检监察机关、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每年至少1次向区政协通报相关情况制度;坚持区委办公室牵头,每年召开2次以上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区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
(二)协商选题机制。区政协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区委办公室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年中调整或增加民主监督课题,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协商提出,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并作出安排。
(三)监督员机制。民主监督员以小组形式开展工作。区政协应邀推荐或统一委派委员到区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担任民主监督员时,一般每单位推荐或委派3至5名委员。发出邀请或接受委派的部门(单位)应当邀请民主监督员列席本单位的重要会议,接受民主监督员的专项调研、检查,确保民主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
(四)评议机制。民主评议监督由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或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授权相关专委会、界别开展。区政协每年可选择1-2个区直单位进行整体评议;也可将单项工作列为评议内容,选定2-3个区直单位进行专项工作评议。
(五)意见报送反馈机制。民主监督意见的报送和反馈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其中政协建议案、协商纪要,经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区政协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政协建议、民主监督建议书、大会发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以区政协办公室报送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收到的政协建议案、协商纪要、政协建议、民主监督建议书、大会发言、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政协组织或政协委员所提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区政协或区政协办公室反馈领导批示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其中政协建议案、协商纪要在4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政协建议、民主监督建议书、大会发言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意见在30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民主监督课题和党政领导作出批示意见的政协各类建议,列入党政督查工作范围,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区政协办公室联合督查。区政府每年年终要向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通报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区政协应将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答复情况及时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委员。
(六)落实责任机制。把办理政协意见建议的情况纳入全区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及时阅批政协意见建议。区政协要制定办理政协意见建议评价细则,对未落实领导阅批、未建立专项档案或未落实相关规定的部门(单位)予以扣分,对有效采纳政协意见建议的部门(单位)予以加分。
五、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政协民主监督。区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及时吸纳和借鉴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二)积极为政协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区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力,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主动提供便利。区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参加监督活动提供经费、时间等必要保障。对阻挠政协民主监督的,区政协党组可以建议区委、区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发生打击报复政协委员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着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水平。区政协党组要切实发挥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找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的结合点,周密部署民主监督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调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活动组的作用。要加强对政协委员的服务和管理,探索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载体、新方法,切实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区直单位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推动政协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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