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4年12月31日)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切实推进基层重大公共事务决策的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结合足球365比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理论创新和突破,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十八大之后,各地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完善协商制度,创新协商内容和形式,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进一步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基层重大公共事务决策的协商民主,是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对于促进区域科学发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幸福和谐社会及提高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民主权力和自由、增强社会活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基层重大公共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为“两美”莲都建设和绿色生态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依法办事、注重实效原则,由基层党组织统一部署、协调和实施协商民主工作;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决策后再反馈原则,把协商结果纳入决策程序,确保协商主体在决策前进行协商,实施过程中开展监督;坚持尊重民意、广泛参与、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社情民意,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沟通渠道,通过协商民主增进共识。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体系,以拓展协商内容、扩大协商参与、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为重点,加大工作推进和探索创新力度,不断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形成以“提议、告知、协商、决策、反馈、监督”为基本环节的基层协商民主机制。
三、基层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具体要求
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对象、协商程序的确定与设置等内容。
(一)协商主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及不多头重复议事协商的原则,基层重大公共事务决策民主议事协商工作的实施主体为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行政村(社区)党组织。跨行政村(社区)区域重大决策事项,由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牵头实施或组织协调,相关村(社区)党组织协作配合,广泛进行议事协商。
(二)协商内容。基层各部门单位在制定公共政策、做出重大决策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先议事协商(征求民意),后决策和组织实施。
1.乡镇、街道开展协商的主要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本乡镇(街道)的执行落实方案;
(2)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大产业规划、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3)涉及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旧村旧城改造、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社会治安、城乡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4)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安排和重大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
(5)辖区群众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重要事项;
(6)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认为需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事项。
2.行政村开展协商的主要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部署在本村的执行落实方案;
(2)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庄建设整治和拆迁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4)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建设有关项目,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
(5)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出租,宅基地安排使用,村民承包土地、山林变更调整、征用征收补偿分配使用等方案制订;
(6)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7)其他涉及本村或多数村民利益的村党组织认为需要进行协商的重大事项。
3.社区开展协商的主要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部署在本社区的执行落实方案;
(2)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居民自我管理服务章程、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3)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的制订;
(4)住宅小区(村庄)拆迁整治改造、物业管理,以及居民其他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
(5)社会救助、保障房分配等公共福利事项;
(6)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社区文化、计划生育、文明建设和社区服务等公共事务;
(7)其他涉及社区多数居民利益的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协商形式和协商对象。
1.党内民主协商。基层党组织就党的建设问题、提交党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党代会代表提案的落实、拟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民主协商。党内民主协商的参加对象以党代会代表、党员为主体,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参加党内民主协商的党员可自愿报名,由基层党组织确定。参与者有序发言,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相互交流、讨论、交换意见,会议组织者归纳、分析、总结参与者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和要求,提供基层党组织参考。
2.研讨咨询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复杂疑难性公共政策制定、事务决策和项目安排,应邀请专家学者、上级部门专业人士和辖区专业领域骨干人士,或委托专业机构以及专业人士,对决策方案进行论证和评估,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参考意见。
3.民主恳谈协商。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本辖区的执行落实方案,乡镇、街道重要公共政策制定、公共事务决策,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议题或涉及部分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决策,村(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广大村(居)民关心或关系相关利益群体事项的决策,以会议方式进行民主恳谈协商,通过对话、沟通、讨论、协商以求得共识,落实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乡镇、街道民主恳谈对象以本辖区内人民群众自愿参加为主,涉及部分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决策,以相关人员自愿参加为主,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村(社区)民主恳谈对象以村(居)民自愿参加为主,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党员、村(居)民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4.组建平台协商。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通过群众举荐、基层部门单位和社团组织推荐等方式,积极物色具有代表性的人选,人员额定在20-30人,组建符合自己辖区特色的民主协商组织平台,以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沟通渠道,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如“居民自治联合会”、“协商议事会”及“民情恳谈室”等协商组织平台,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5.书面征询协商。乡镇、街道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以及涉及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采用书面形式征询辖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利益相关群体代表人士的意见。
6.个别访谈协商。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以及涉及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以走访座谈或约请面谈等形式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形成共识。
7.网络互动协商。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本乡镇、街道的执行落实方案,乡镇、街道重要公共政策制定、公共事务决策,采用网上公示、网上民意调查、网上政民互动、网上征询意见等信息化形式,进行议政问政和互动协商。
民主协商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协商形式,如有必要也可采取多种协商形式同时进行。
(四)协商程序。
1.确定提出协商议题。每年年初,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辖区民生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年度民主议事协商计划和相关议题;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议事协商议题,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村(社区)党组织按本意见规定研究提出或审查确定。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内的民主协商议题,由同级党组织研究提出并确定。
2.做好民主协商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村(社区)党组织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制订具体协商方案,做好准备工作,并提前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议题资料,并支持他们做好与协商相关的调研等工作。
3.精心组织协商活动。根据确定的协商方案、议题和形式,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村(社区)党组织牵头,明确组织落实协商事项的班子领导和责任单位(部门),精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主协商、平等议事,集中各方智慧,达成协商共识。
4.协商成果研究实施。民主议事协商活动结束后,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村(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召开班子联席会议,对议事协商成果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形成采用意见和决定决策方案,需要经法定会议表决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审议表决,并妥善做好未被采纳意见的解释沟通工作。
5.决策实施反馈公开。经民主议事协商制定的公共政策和作出的重大决策,应交由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认真办理或组织实施,进行跟踪督办或检查考核,并按照党务政务和村务居务公开的要求,公示通报决策或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党(工)委书记负责总抓,副书记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的牵头落实,定期开展专题研究,扎实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阶段发展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民主议事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区直各部门的民主议事协商,由各部门根据职能和具体情况,按照党务政务民主决策公开的有关规定,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实践,狠抓工作落实,着力打造基层协商民主的特色工作品牌。
(三)强化建设保障。区人大、区政协要积极动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基层协商民主工作;区委统战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积极动员统战代表人士共同参与、协同推进此项工作;区直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参与这项工作,加大协商民主建设的协调和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协商民主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合力推进我区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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