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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水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9-10 10:21:04 ??? 文章来源:莲都 访问次数:

中共丽水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20148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省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浙委发〔2013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总体要求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改进政府工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我市坚定不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要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核心,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切实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服务大局、助推发展,紧扣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扣事关丽水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努力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服务;坚持服务群众、维护民利,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促进党委、政府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坚持发扬民主、加强协商,畅通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与监督的渠道,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分析问题,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政治建设方面: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本地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效能建设和廉洁从政的情况,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等情况。

(二)经济建设方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服务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等情况。

(三)文化建设方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公民道德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正确舆论导向机制体制,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快瓯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情况。

(四)社会建设方面: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解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重大民生工程的实施,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情况。

(五)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区,构建生态保障机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推进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情况。

(六)其它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三、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协商监督。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等,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面对面进行交流,提出意见建议。

(二)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开展监督。

(三)主题式民主监督。紧扣党委、政府重点民生工作,确定监督主题,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相关界别为主要力量,成立民主监督小组,进行持续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四)民主监督员监督。政协根据工作需要,遴选部分委员向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统一委派民主监督员,或应邀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五)民主评议监督。根据党委统一部署,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或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六)提案监督。通过政协提案,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运用党委、政府领导领办和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集中办理专题类提案、网络直播公开办理重点提案、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逐步公开提案和提案办理结果等方式,对政协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七)委员视察监督。组织政协委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进行视察,发现和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八)反映社情民意监督。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系广泛、代表性强的优势,通过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直通车,向党委、政府反映社会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

(九)联动联合监督。围绕共同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与县(市、区)政协开展联动监督。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联合监督。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受邀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十)其它形式监督。通过政情咨询、界别活动、委员举报、网络议政会、政协论坛、委员约谈会、媒体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四、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课题。民主监督的选题,可由党委、政府提出明确要求,或由政协组织根据党委、政府全局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提出选题建议。每年年初,由党委、政府、政协共同协商制定年度民主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年度重点民主监督的课题及组织实施事宜,并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三家联合发文。党委、政府调整或增加民主监督课题,应提前通知政协,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并作出安排。

(二)制定方案。根据年度民主监督工作计划,由政协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加强与受监督单位沟通协商,认真制定各项民主监督实施方案。受监督单位要将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事项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三)组织实施。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民主监督活动。列入年度民主监督工作计划的课题,要科学组织力量,综合运用调研视察、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听证、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提出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对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民主监督员等经常性民主监督工作,按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四)意见报送。民主监督意见均以书面形式报送。其中政协《建议案》、《协商纪要》、《民主监督建议书》,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政协委员会名义报送党委、政府。政协其他各类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以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由政协办公室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办理反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向政协反馈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对政协《建议案》、《协商纪要》、《民主监督建议书》要在收到之日起 3个月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并在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上通报。对政协通过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受监督单位向政协办公室反馈。对政协专委会、参加单位、界别小组或委员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受监督单位按照对口原则进行反馈。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民主监督课题和党政领导作出批示的政协各类意见建议,列入党政督查工作范围,由党委、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也可与政协联合进行督查。政府每年年终要向政协通报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政协要将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答复情况及时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委员。

五、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健全知情明政机制。坚持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制度,坚持邀请政协领导和办公室、专委会负责人列席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要会议制度,以及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政协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政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政协通报相关情况。各级政协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及时了解把握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二)健全沟通协商机制。要着力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立健全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协商工作机制,将协商民主贯穿民主监督工作全过程。健全协商制度,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文件规定,须经政协协商的重要决定、重要报告、重要项目、重大事项、重要人事等内容,要及时提请政协协商。坚持和完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主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党政部门要与对口联系的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组保持联系,经常沟通意见、交流信息。

(三)健全权利保障机制。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力。对阻挠政协民主监督的,政协可建议党委、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发生打击报复政协委员行为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把政协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把重视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督查内容。要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对重大事项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要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确保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积极为政协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各级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主动支持配合,积极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参加监督活动提供资金、时间等必要保障。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重视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着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水平。各级政协党组要切实发挥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找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的结合点,周密细致做好民主监督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民主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活动组的组织平台作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健全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在全市各级政协设立委员工作委员会,并落实相应人员编制,切实加强对政协委员的服务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继续探索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载体、新方法,切实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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